少年刑法

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学、参军、工作都不用提供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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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注销制度,一些地方正在试点。

这里有一份报告,你看:

新华网北京8月10电(记者赵)

小张没想到,退学的决定和后果,让他这五年来坐立不安。

来自山东农村的小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县里的初中实验班,却迷失在城市的花花世界里。辍学后,他每天都去网吧,打游戏,有时还和一群“朋友”打打闹闹。2004年的一天,他和“朋友”路过一个居民区,突然有人想到“弄点钱”,并付诸行动。

小张,16岁,这次入室盗窃被判有期徒刑4年。

“我一被抓就后悔了。”他说。

因在狱中积极改造,2007年4月被假释。他和以前的“朋友”断绝了联系,努力赚钱贴补家用。但是,“不光彩”的过去一直伴随着我。“亲戚朋友看不起我,有事找我就躲。我觉得被孤立了。”

但现在,小终于开始认真规划未来了。

今年7月,他收到了证明其犯罪记录已被“消除”的证明。因为服刑后一年内没有再犯,所以免除了他找工作时申报犯罪记录的义务。只要他不再犯,他的犯罪记录只会留在公安机关内部系统,永远不会公开。

“我想在厂里当一名技工,从最底层做起,踏踏实实的学一些技能。希望以后能有自己的专利。”

这两年他一直在一家私人装修队工作。“我不敢去正规工厂找工作。他们都想看档案,不想要我这种有前科的人,”小张说。“以前我总是背着这个包袱,什么都做不好。我觉得我没有未来。以后不用担心了。”

小张老家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等10单位于2月1日发文,宣布建立失足未成年人“消除犯罪记录”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自然被永久消灭。

此外,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必须经过申请、侦查、审批等程序,其犯罪记录将永久消除。

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构成累犯的,不适用前科消灭。

据乐陵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贾介绍,犯罪记录消除后,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不会在任何公开的卷宗中写明,卷宗材料将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当事人的就业、就学、担任普通公职等权利不会受到限制,刑法规定的报告义务也将免除。

贾说,许多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其中99%的人没有再犯。“让他们一辈子背一个包袱,不公平。”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多名未成年罪犯中,只有1.26%的人再次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姚说,没有前科消灭制度,被改造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道路被堵死,人为制造了一个不断扩大而无法消灭的特殊群体,积累的怨气会越来越重。"大多数人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犯罪记录来找工作的。"

他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矫正的,乐陵法院的试点探索在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方面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但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的限制,乐陵的前科消灭制度仍有局限性:如果现有法律明文限制有前科的人担任公职,则不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姚说,中国大约有160条法律限制改革后的人就业,如公务员、教师和律师。

197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经多次修改,但仍保留了100条关于报告犯罪记录义务的规定:被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其在参军或者就业时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但1992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贾说,乐陵的“前科消灭”试点就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实施的。“如果不消除犯罪记录,就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歧视。”

事实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近两年,除了乐陵,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也在开展试点。

2006年6月5日至10月38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被视为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适用平等原则准确惩治犯罪的刑事政策。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建立轻微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明确其条件、时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

他认为,《刑法》第100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制度需要修改,不仅针对未成年人,也针对成年人。

姚表示,要实现真正的“前科消灭”,除了现有法律法规的障碍外,还需要突破观念上的障碍,营造良性的社会环境。“有些人认为与有犯罪记录的人发生性关系会威胁到自身安全,这种社会排斥和公开歧视需要改变。”

樊崇义表示,如果要全面推广“前科消灭”制度,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需要查清过往的犯罪记录。简而言之,“这需要时间和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