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学费减免手续。

1.贫困家庭卡证明。部分省份规定,经市、区扶贫部门准确确认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本科(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可享受国家学费减免政策。

2、证明全家总收入。

3.特困证。

按照“地方优先、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秋季学期开始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由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的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给予资助。幼儿园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5%用于减免费用,对特殊困难给予补助。

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帮助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央财政将根据地方补贴政策、投入和实施效果予以弥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如下:

(1)免学杂费

国家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的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实行回收制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经费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免费教科书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3)寄宿生的生活补贴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中央财政按所需资金50%的比例给予奖励补贴,地方财政的50%由省级财政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4)营养改善计划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启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按学生全年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可以带着相关手续向学校申请。应征入伍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所需材料:应征入伍学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双面打印,1份,表格第二页需加盖征集地和区县武装部印章;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校财务系统预留的银行卡复印件。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助学金等国家教育补助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退役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院校举办的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知识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入伍服现役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符合考研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后,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免费组织其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助学金等国家教育补助政策。

根据国家的统筹安排,高校可以通过单独计划、单独招生的方式招收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