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之冰的犯罪事实
南宁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之冰在1990至1998年初期间,利用其担任柳州市主要领导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提供帮助,在1993至1999期间,先后53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866322元。
具体实现如下:
1.1993至1999,被告人直接或通过其妻何佳丽非法收受广西柳洲对外贸易公司经理朱人民币30万元、美元654.38+08万元、港币8万元。并利用他的职务之便帮助朱请求的帮助。
2.在1997至1999期间,被告人刘之冰先后7次非法收受广西柳州有色冶炼总厂厂长张思南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美元2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思楠请求帮助。
三、1992至1997期间,被告人刘之冰利用职务便利,为范洁从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到柳州市人民政府驻北海办事处副主任、柳州市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处主任职务,以及从1993到1999,
四、在1990、1993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妻子曾怡从柳州五中调入柳州市档案局、黄担任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提供帮助,并从1994至1997
5.1990至1991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之妻朱从柳州市工程机械厂调到柳州市国资局,为从柳州市第二运输公司经理职务晋升为柳州市交通局局长,也从1994晋升为6544提供帮助。
6.1992至1995期间,被告人刘之冰多次批准柳州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奖励中国银行柳州分行。为感谢刘之冰的支持,刘洪占在春节期间分别从1993至1996分四次送给刘之冰人民币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