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次推9种轻微交通违法不处罚。

2021-2月1,《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将在全省正式实施。首次对9名轻微违法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发出提醒,不予处罚。2021、1起,该办法率先在太原试点运行,2月1起在全省正式实施。

“轻微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中轻微违法行为的简称,是指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下九种行为都是初犯。如果当场发现以上九种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交由交警处理。

1.机动车停车前排队等候,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停车;

2.车门没关就开车;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安装保险标志或者检验标志的,可以当场改正;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经检验处于有效状态;

5.实习驾驶员未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6.外地机动车不熟悉道路,进入禁行路段的;

7.驾驶室内放置的物品遮挡驾驶人视线,可以当场改正;

8.机动车违章停放或者临时停放,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9.机动车违章停放或者临时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九种行为发生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由交警依法处罚。

对轻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警将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将“违法停车提示”粘贴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椅上。

第一次免于处罚不代表任何情况下都免于处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交警依然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达到两次以上的;

3.违反轻微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不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4.驾驶中型面包车、校车、旅游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口头警告处分的其他情形。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经信息核实无误后,开具《道路交通轻微违法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交警将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及严重程度的证据,并在48小时内录入轻微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对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