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位补贴是什么意思?
发展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区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给予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第四条学位补贴的对象是在本市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本市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受委托学校应当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 * *局,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委托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学年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下一学年委托学校名单。
第六条各区按照小学每人每年不超过7000元、初中每人每年不超过9000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本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贴)。
委托学校收费标准低于补助标准的,以最高补助金额为收费标准。委托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支付。
委托学校仍可根据学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性费用。
学位补贴资金拨付前,学校可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学位补贴资金拨付后,应全部返还学生,冲抵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区财政学位补贴的学生,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资助对象资格审查。连同本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汇总委托学校提交的全部学生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送区财政部门拨付,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九条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位补贴的检查、监督和监管。
第十条受委托学校弄虚作假或不当使用补助资金的,从下一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主办单位、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2065438年7月1日至2065438年8月31日,学位补贴按照《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教[2012]42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