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知识贫乏的初中生

1.10件中学生法律知识比较短,适合手工抄写。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1)逃学、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的;(三)打架斗殴、侮辱他人的;(四)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⑸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七)观看、收听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和读物;(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九)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是: (一)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剧场;(二)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室和游乐场;(3)营业台球室;(四)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厅;(五)电影、录像、录音等娱乐场所。已被批准为“不适合儿童”。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烟、不饮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一)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的;⑸从事* * *或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一旦涉赌,屡教不改;吸毒成瘾或者注射毒品的;(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6.未成年人夜间擅自外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发现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

收留夜间在外住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7.“环境”包括14个方面: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村庄。

8.我们经常提到的九种环境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9、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公共财产,并设法立即向公安机关或附近的交通警察报告。

(电话110)。10.发现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时,要记住车型、颜色、号牌、逃逸方向等特征。

2.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生产主义教育,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帮助各级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用健康的思想、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从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赌博、吸毒和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变的,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要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校舍、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 *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单位、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国家支持出版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

3.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生产主义教育,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帮助各级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用健康的思想、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从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赌博、吸毒和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变的,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要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校舍、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 * *、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单位、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国家支持出版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4.中学生法律知识少,成了法律小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用途:1。让学生理解这个规律的内容;

2.让每一个学生远离本法所列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戒拖延,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分别是:总则;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矫正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犯罪的自我预防;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法律责任和补充条款

今天我们将重点讨论这部法律的第三章。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还有一句话:风是最先下雨的。青少年犯罪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一定会有很多前兆和信号错误,会犯大错误。这就是为什么有些青少年犯罪,是因为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利的矫正而放任自流。根据常见迹象和违法犯罪迹象,

词:骂人,说男女之事,暗语,说假话,守口如瓶,脏话不断。

举止:衣着不整,情绪低落,鬼混,傲慢无理,与老师矛盾,爱群殴,强行要东西,对朋友忠诚,霸道,轻浮放纵,坐立不安,遮遮掩掩,花钱大手大脚,喜怒无常。

和“兄弟姐妹”交朋友,给人吹口哨,发信息,纹身标志。

日常生活:生活懒散,食欲骤减,流浪,成群游荡。

打扮:注意打扮,过度化妆,注意发型和统一着装。

爱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在舞池闲逛,偷书刊,迷恋网吧带东西回家,防护用品,异性物件,书包里的异物。

学业:逃学,成绩骤降,考试作弊,上课捣乱,上课睡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举了九种不良行为:

旷工不归;带受控道具;打架斗殴、侮辱他人的;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盗窃或故意毁坏财产;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观看、收听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和读物;出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不尽快纠正其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会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1:湖北省某公司发生8起入室盗窃、店铺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经侦查,这个神出鬼没的团伙由21名初中学生组成,年龄约13。这些人有的是从8、9岁就染上了恶习,却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例2:北京曾经处理过一个8人的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到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犯下了15起罪行。这八个人也深受恶习困扰,行为不端,有的没能及时改正,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从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入手。

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和行为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训练,不良行为的预防必须从小开始;

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做起,小事不小不抓,就会演变成大错教育。

从小抓小事,日积月累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起到预防未成年人耽误的作用,抓两件“小事”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就是小学生的行为准则。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自尊自爱,注重中学生仪容,真诚友善,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孝敬父母,自律,尊重公德和高尚道德。

5.中小学生法律知识

中小学生法律知识1。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自觉遵守法律。

同学们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不要认为这件好事太小而不能做,也不要认为这件坏事太小而不能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如何过马路,不打扰他人休息,不破坏文物,乘坐交通工具要注意什么。

有很多一些同学认为很琐碎的事情,比如随地吐痰,闯红灯,携带管制刀具在学校炫耀。事实上,这样做是违法的。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条例》等法律法规。

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我知道有些同学其实很聪明,但是他的心思不是用来学习的,而是用来调皮捣蛋的。他喜欢逞强,战胜别人。例如,当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把他们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伤害其他同学;有的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破坏公共场所物品;有的同学以大欺小,买东西吃饭没钱,在游戏室里逼着弱小的同学要没钱。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逞强的话可能会把自己送进教室。

所以在这里我想告诉同学们,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守法律。有的同学会说,我还没满14岁。在这里,我要告诉你,如果你犯罪的时候还没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国家法律上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工读学校矫正等。

同时,我也不认为一个人的犯罪之路是一夜之间形成的。俗话说,千里之外,毁于一个蚁群。如果从小养成各种坏习惯,以后很难改正。平时不注意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各种规章制度办事,最终会酿成大错。

我举个例子:2002年4月的一个下午,某市区小学的女学生张,因为经常被同桌的一个男生欺负,决定报复。她买了同桌的牛奶袋咬开,然后倒了点老鼠药进去,然后放回抽屉里。当天下午,坐在课桌旁的小学生喝了这种毒牛奶后不久就出现了中毒反应,所幸送医院抢救及时,避免了严重的灾难。案件侦破后,投毒学生后悔不已。她说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学生的后悔代替不了法律的惩罚,她还是被罚了。

第二,助人* * *不良诱惑。有人说,只要我不违法,别人的事与我无关。

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的同学、朋友甚至家人做了不该做的事,我们应该及时制止,向他们解释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后果,那么你就做了很大的贡献,为社会做了贡献。

比如有的家长晚上喝酒回来,打开音响使劲唱,影响楼上楼下。你可以劝劝他们,告诉他们这么大的噪音会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打扰邻居,也是违反规定的。如果人家打110,警察不好处理。所以你父母可能会及时纠正。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诱惑,包括金钱,物质和一些奢侈品。我们必须抵制诱惑,专心学习,决不放松警惕。首先是交友谨慎,拒绝不良交往。

交往对学生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抽烟喝酒,打牌跳舞,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他们还利用同学好奇心强,社会经验不足,辨别力和控制力弱等特点。,并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接待室传播犯罪思想,煽动实施犯罪的手段,使少数抵抗力弱的学生误入歧途。

比如学生吴某,初中毕业没上高中,想去当兵。但自从她认识了在舞厅跳舞时犯过盗窃罪的罗某后,长此以往,两人便热络起来。罗某找武大谈“偷经”,说作案时如何* * *如何,如何享受。最终,在罗的唆使下走上了盗窃的道路。他被判了八年徒刑,断送了前程。

其次,要避免涉及成人娱乐场所,避免不良环境的影响。目前,有许多成人娱乐场所,如舞厅、酒吧、迪厅和网吧。由于那里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很多犯罪分子混迹其中,制造事端。在这些地方你很容易被腐蚀。

第三,学会保护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在成长过程中,学生有时会遇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被勒索、殴打、抢劫等。一旦遇到他们该怎么办?要加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加强体育锻炼和体质,有助于学生在受到侵害时摆脱或自卫,不被不法人员任意侵害。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学生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要记住两点:第一,学生要以避免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首要任务,不鼓励你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要慌张,然后想办法摆脱或者向身边的大人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案件很有代表性。隽隽,一个住在北门村附近的小女孩,那天放学后匆忙赶回家。罪犯王看到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心想:这小姑娘家可能不在家,我就跟着她,在她开门后冲进她家抢东西。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