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公示遗漏了部分土地怎么办?

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政监〔2009〕8号)

第一章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征收全部国有土地后,由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进行补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是指全部国有土地被征用,需要安置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所有者。

第二十条实施土地补偿?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适用本办法。

否则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用于征地和移民安置,国务院交通工程补偿标准以省级政府为准。

第二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市人民政府、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提供。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财政部门负责补偿安置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公安、农业、林业、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待遇标准由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地价和土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结合财政调整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当他们到了享受的年龄,只能选择享受一个。

农民和农业人口集体土地建设核算数据库。

上一年度农民集体土地面积、国土资源地籍调查数据有变化的,应当在当地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应当向市、直辖市国土资源所说明。

在村民上报的统计区域农业普查户口组内,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并公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审计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的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执行上一级镇人民政府。历次征地补偿安置已在国家机关或企业(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的在编退休、退职人员,不纳入农业普查台账;其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包括学校或大专院校毕业后迁回户口的学生户口、士官和士兵犯人户口、小城镇户口,现为公安干警户口)统一按农业人口核算。

第二章土地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依法实施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标准全额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征地类型和耕地的前三年,确定平均年产量的适当倍数。京口区、润州区每亩2000元左右,前三年平均每亩蔬菜年产值4000元。镇江新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其余前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1800元,前三年蔬菜平均每亩年产值2600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原则上一般标准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必须每五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下,结合本市土地资源和城市价格,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林部门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土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一)征用土地(含蔬菜,下同)、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鱼塘、果园等经济林地一般按12倍征收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c)征用未利用地,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第十条安置补贴

(1)安置补助费必须按农民计算的次数安置。农民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农用地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单位土地人均原农用地数量计算。京口区、润州、镇江新区每户需要安置的农民安置补助费为1.7万元/人,其他地区为1.3万元/人。

(二)征收未利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表1)

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救措施和标准,由直辖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1)青苗补偿费是一次性补偿,按当季产量计算(见表2),不能弥补收获进度。苗木、花草树木等常年经济补偿收购价格(见附表3);附表3中的植物、树木和其他幼儿园以及常年经济补偿协议的收购价格以外的,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这本书

(二)征地后,擅自突击种植花卉、树木、青苗和修建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3)非农用地和非税收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批准并依法公布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证书(或相关文件)到指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在镇(街道)范围内征用土地在村内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并经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后。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征地人民政府决定批准。补偿标准争议在根据裁决决定的执行结果作出裁决前,不停止征收行为。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实现参保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以征为主、以城带面、自愿为基础的原则,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第十七条需要安置土地的农民按下列步骤生产:

(1)国土所备案的失地农村人口核算提供的征地公告需要隐藏计算。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安置需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建议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15日内凭委员会名单和上报人员名单予以安置。在...之后

(3)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土地的人员进行审核,名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集体安置。

安置名单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员会决定。(4)人需公示5天。经公示后,由市政府、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给予异议核准。名单无法确定,不会影响土地交付。在...之后

失地农民列入第十八条,由劳动保障部门测算保障安置资金计划,记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并拨付资金。

村征地拆迁人员应脱离农业普查台账,并由公安用户证管理部门上报。原住偏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市、自治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入财政专户进行收支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80%的农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从存入社会统筹账户的土地使用收益中提取黄金需要政府资助。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按年存款利率与同期相比。

财政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新增政府出资部分按土地和土地面积提供的征用资源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21条自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市、自治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国土资源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三个月内批准,为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80%,包括财政部门在被征地农民银行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全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超过20%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京口、润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个人账户资金不足4.5万元的,补助4.5万元,计入部分征地费用;退款,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发放450多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单独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资金账户,实行集团化管理,封闭运作,用于解决过去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发展生产、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接受财政、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计入静态承包地。这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村民项目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少于被征地农民承包村民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的手续费,按其承包的土地面积计算)计算农业人口数据库人员80%的土地补偿费,但不享受安置补助。

第二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和所需的足额到位安置补助费,由国土部门以公告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告期限内以邮寄方式明确送达用地单位,不得延误或拒收。拒不缴纳土地款的,由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支付征地拆迁所需的全部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80%。

(二)政府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活件收入。在现市辖区丹徒区人民政府?新征地每亩准备1万元(划拨土地每亩1万元计入直接费)。

(三)企业退出城市进入区、开发区等区域有偿使用收入并享受支持城市城市规划区返还政策(含存量和增量土地)的,每亩1万元作为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收入的一部分。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四),加上利息收入。

(五)其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财政部门支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和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定额批准之日起,分为五个被征地农民年龄:

(一)第一年龄16;

第二个年龄是男性16至40岁,女性16至35岁;

(c)第三个年龄是男性40至50岁以上,女性35至45岁以上;

第四个年龄是男性50-60岁,女性45-55岁,年龄超过和低于;

(5)第五个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

上述“以上”包含在本数内。

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五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必要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将一至五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统一范围,落实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分年龄段执行保障标准。润州保护标准附件京口就是这样的(见表4)。市、丹徒区、市政府制定的镇江新安全标准,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执行,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1)第一人年龄生活补助,京口第一人,润州65,438+00,000元,其他人员第一年龄8000元。所需资金从个人账户中列支。达到第五个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第二人的年龄,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贴,期限为两年;达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当...的时候

(三)第三人和第四人的年龄,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起每月达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生活补贴;达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4)第五人的年龄,从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实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第二至第四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年龄时,按照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达到享受年龄时只能选择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居民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从收费到个人账户,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第31条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因出国定居、考上大学、异地调动等特殊情况参加会议,本人建议基本生活保障必须出具相关证明终止关系。失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地方牵头后,经集团办公室批准的一次性补助申请计入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补助资金中包含的征地费用不再支付给他们,成为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时可支配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清偿。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促进就业

基本生活保障第三十三条,或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实现就业,但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同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失业“就业”一栏对应分类认定和标记,给予《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三十四条计划系统地组织和提供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就业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失地农民职工,可提供相关证明参加劳动,免费组织下岗职工技能培训。

失地农民参加就业和免费就业服务由人民政府支持。所需资金在地方各级土地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取水安排支付,专项资金统一用于促进就业。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构对被征地农民的农业保险工作,其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润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口,被征地农民用于购买办公设备,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增值和技术支持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生活补贴,由国家按有关规定征税、免征。

第三十七条伪造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有关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市、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对征地进行补偿、调整本行政区域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并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1、2010起实施,凡有关规定与以往做法不一致的,各市按本办法执行。如果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执行新的规定。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真发[2004]31号)、《通知》部分条款(正真发[2007]91号)、《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正真发[2006]40号)及相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