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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成都日报2007-1-1605:24: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法令号。成都市人民政府134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2007年1月1日
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统筹。
(二)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大病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4)权利义务平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主管当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且在劳动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红军、离休干部、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支付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上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2)以上年成都市其他区(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为三个档次,即上一年成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各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统筹地区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确定具体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保险补贴)
享受城市低保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每年补助不低于5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县(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付款期限)
被保险人应当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超过2个月的视为续保。
(一)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人员,按照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按照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初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未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的,按照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折算年限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 且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跨越式发展2007-1-1813:5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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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支付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或按年征收,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保险关系的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区每两年可折算为1年。其他区(市)县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入城镇居民保险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将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
第十条(保险福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五城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执行。
(二)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100%,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执行;按缴费基数8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80%支付;按缴费基数6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60%支付。
第十一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入院前缴费基数的4倍。
第十三条(支付福利的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为:
(一)2007年2月365438+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住院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7年65438+2月31后,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续保缴费2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不付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外。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的伤害。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违法等受到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病等接受治疗的。
(六)因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等接受治疗的。
(七)未经社保机构批准的。
(八)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因交通事故受伤,可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社保机构核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除享受相关补偿的外,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解决措施)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以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具体垫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在出院时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费人出具收据。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作者:跨越式发展2007-1-1813:5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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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社保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资金收支的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基金超支的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人员保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解决。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社保机构有权按协议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保险欺诈的责任)
被保险人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支付的,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管理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各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支付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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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2007-10-0207:14:08)来源:四川在线-华西报
“试点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今年5438年6月+10月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在成都读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参保吗?”昨日,成都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后,成都市民致电本报咨询。昨日,记者就今年6月5438+10月《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和《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对参保人的影响采访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少交的话,个人缴费至少减少188元。
据介绍,今年1的老办法规定,非学生子女和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成都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成都市市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辛)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其他区(市)县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实行按月或按年征收。5438+10月6月推出的新办法规定,统一计算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行年度征收。
新旧支付方式的比较
新旧缴费方式均以市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费1年为基数计算:
老方法:19293元(2006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 5% = 964.65元。
新方法:12789元(2006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319.73元。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2007年非学生儿童居民缴费标准定为320元。
新旧方法补贴的比较
两种方式都对参保的城镇居民给予补贴:
老办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年补助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参保,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每年补助不低于50元;
新办法:每个参保人补贴到45元,特殊情况下还有补贴。
“个人缴纳的费用是扣除各级政府给予的补贴后的差额。个人费用比原费用减少188 ~ 690元。”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扣除政府补贴后,新办法的缴费比老办法低很多。预计缴费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后,居民平均报销费用也将达到53%左右。
在蓉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也可以参保。
“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昨天,很多农民工打来电话咨询。据介绍,新办法的一个特点是将18周岁以下的儿童纳入参保范围,取消了中小学注册学生和幼儿园随迁子女的户籍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城镇居民的子女,还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只要在成都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都有资格参保。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比例比子女互助基金报销比例提高了15%。
新农合的报销制度是怎么制定的?
奖励分:0还有-375天-12小时浏览问题结束,9296。
现在新农合报销怎么样?任何地方看病报销多少钱?除了本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就医有什么样的报销制度?怎么举报?我想要详细的信息。谢谢你。
提问者:cjh1201-题目:普通人。
回答***1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
(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限额为100元。
(3)二级医院就医报销3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医报销2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所附处方限定为1元。
(6)乡级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品费用:辅助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摄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用以200元为限;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报销1000元)。
b、60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每日治疗护理费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严重疾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其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分期补偿,即5001-10000元为65%,10001-18000元为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和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肿瘤门诊放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1万元。
六、不属于报销范围。
1.自费就医(无定点就医医院或无转诊单)、自费购药、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餐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取暖降温费、救护车费、优抚费等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骨科、整容、种植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咨询费等。;
5、报销范围内,超出限额。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