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在本市依法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以上),且专业与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可以优先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或在本市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证书、保险年限限制;(二)在城市远郊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证明和保险期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基数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三年应税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或者职业资格等级限制;(四)根据个人在本市的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和最低年度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三年在本市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持有人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同意接受已落户单位或亲属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证明;(七)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请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凭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持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通知书》和《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入落户手续。持证人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避难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儿童可以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