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中学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第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求知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处分之一。

1.警告;第二,严重警告;第三,记住;第四,留校观察;五、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试用期一年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进步的,可以按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终止。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一是情节轻微,经教育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是情节严重或虽情节轻微,但经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赌徒:

1.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方法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场提供赌博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围观赌客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参与销售或者隐匿赃物的:

一、犯罪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元,下同)的,给予警告。

二、犯罪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下同)1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犯罪金额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犯罪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罪犯,给予缓刑、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屡教不改的,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七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1.行为人(即不服从命令、不听劝阻、使用语言挑起事端、诽谤他人、以各种方式触碰他人者):

1.未打人,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予以警告。

2.打人不伤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4.造成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预谋的策划者:

1.提前策划或邀请他人打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提前策划或邀请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介绍非学校人员打架的,从重处罚。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战斗机:

1.打人不伤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以“制止打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5.虚假证人:

1.证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犯本款的当事人将受到第一级处罚。

6.那些为他人提供武器进行战斗的人:

1.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拘留或责令退学。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过程中,以金钱或其他形式私了的,要加重处罚。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或处罚结束后,对打击报复他人的,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侮辱、殴打教师的,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凡因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打人并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费用。

十二、赔偿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必须在公告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否则加重处罚,加重一级处罚。

第八条打架斗殴造成轻伤和重伤的划分:

一、无论以何种方式,对他人身体的关键部位(如头部、五官、下体等。)造成伤害,以致造成重伤。

二、无论以何种方式,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缝合、骨折等。),从而造成重伤。

三、无论以何种方式,他人都会昏迷、休克等。当场,以致造成重伤。

四、无论以何种方式,造成他人非要害部位轻伤(如红肿、充血、皮肤外伤未缝合等。),从而造成轻伤。

五、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致伤的,加重处理。

六、伤情严重程度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的伤情确定,如有可能,医院证明可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早恋、道德败坏、生活方式异常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责令退学。

第十条观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

1.偷看淫秽书刊、画报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偷看淫秽视频或者传播、复制、出租淫秽绘画、录像、黄色vcd等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违反宿舍管理人员:

违反《云安中学学生宿舍守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在校住宿资格、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凡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共财物价值5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插电源,非法接驳或损坏公共* * *场所的灯、铃、广播线、电源线等。,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损坏公物,视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

1.出借学生证、校徽(卡)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涂改、伪造证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迟到、早退、缺课。

迟到三次按旷工处理,早退按旷工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达到10节时给予警告;

达到20节时给予严重警告;

达到30节时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40天时,给予缓刑;

达到50天时,会被勒令退学。

第十五条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中作弊的,除本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东张西望看别人卷子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

二、窃窃私语者将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和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偷看(抄)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递笔记、记忆、试卷的,给予记过处分;

6.找人或替他人考试的,给予记过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七、串通考场内外协同作弊的,给予记过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八、窃取老师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和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期间,凡考试作弊两次者,将被勒令退学。

第十六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以及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

2、破坏校园设施、草坪、攀援花草树木的,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外,给予相应处罚;

3.扰乱教室、食堂、图书馆、场馆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乱倒脏物,经劝阻不听的;

4.干扰老师讲课、学生讲课的;

5.在教学楼内喧哗、打球及制造其他噪音;

6、在会场起哄、喧哗、打鼓、吹口哨等。影响会场秩序的;

7、在食堂吵闹、起哄、买菜挤入(不准排队中途插队或中途讨饭视为挤入)不听劝阻及其他影响正常就餐秩序的;

8.留在其他宿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9.晚回家或未经批准,在外夜宿,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10,在教室、图书馆、大型活动聚集场所,有穿拖鞋、裸背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

11,在宿舍或各种教育教学场所用酒精炉、煤油炉做饭;

12.在学校公共场所饮酒、闹事、摔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1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听劝告,隐瞒或谎报班级、姓名;

14,故意损毁学校、年级、班级仍然有效的通知或告示;

15.在教学实习、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16,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回学校,会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劝告的,没收通讯工具,交还给家长(家长必须亲自来学校签字领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7.一旦被发现,校内吸烟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留校察看,第三次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在网吧、电子游艺厅游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级处罚: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撒谎、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2.屡次违反纪律或受过处分者;

3.在校外违反纪律,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

第十九条学生德育处罚达到20分时,告知学生家长。扣分在40分以上时,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未来趋势,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观、开除学籍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全期60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条受到处罚的,追加处罚: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一年的,被拘留不满两年的,不得参加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及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列的违法行为,可参照类似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生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报校长办公室。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材料应归入政教处档案。

第二十三条处罚决定的审批程序:

第一,对学生的处分,原则上由学生处处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年级组讨论决定,报政教处备案。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年级组会直接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由年级组提出意见,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三、因年级间学生打架,年级配合政教处调查打架事实,政教处作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批准。

四、学生违纪后,学生年级一般会在一周内将相关材料上报政教处,政教处要在第二周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凡对学生的处理涉及学校其他相关年级的,应主动通气,积极协调配合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六、通报批评不是一个级别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对一个在校学习的学生只能用一次,再有违纪将给予行政处分。

七、凡受处分的学生,由校长办公室或政教处将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并张贴三天,有关处分材料将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经过教育,受处分的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的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对撤销处分的建议写下理由和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并做好记录,报政教处审核。经常务会议批准,我可以撤销对该学生的行政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我也会向全校公布,存入学校和学生本人的档案,以备日后核查。

第二十五条申请撤销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必须在一个学期后;拘留必须在一年之后。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被留校察看直至高三毕业不能撤销的学生,暂停发放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