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解析: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暂行通知》。

法律依据:《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9]4号)1。《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颁发的许可证。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县城规划南部地区(1)1999 65438+2月31之前建设的住宅房屋(以航拍照片为准,无航拍照片的以现场勘察公示为准);(2)2000年10月1至2007年8月15期间建造的住宅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房屋的,按人均35平方米补偿安置(以航拍为准,无航拍的以2007年拆迁违章公开信息为准)。县城规划南部以外:(1)2007年8月14日前建成的房屋(以2007年拆迁公示材料或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调查开始期间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该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房屋的,补偿安置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人均补偿安置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规定得到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