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德、能、绩、贡献为导向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特别优秀的老师,无一例外都可以评为高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自治区。
第四条根据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中学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止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心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资格证书。
第七条学历和资格要求。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并受聘担任中学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满5年。
(三)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中学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在国家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如果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幼师除外),必须在申报学科有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
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与高级教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同,高级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