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师德考核试行办法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试行办法》的原则如下:

1,主观性原则。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反思、尊重自己、自律、自强。

2.民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评价教师。

3.指导原则。坚持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

4.有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导,整体推进,注重实效,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师德与绩效并重,主要考核教师职业道德表现,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结果应用

1.将师德师风考核纳入全县师德师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县内外交流的重要档案,记入教师个人成长档案。

2、作为个人晋升、职称评定、选拔、绩效考核、培养培训的重要依据。

3.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那些年,师德师风考核两次基本合格的,认定为“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报县教育局安排工作。

5.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