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的条件
任静社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03-2005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和留住优秀毕业生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这一宝贵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为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委托培养,最高学历期间与任何单位无劳动(聘用)关系,并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市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后两年内首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毕业生引进按照统筹规划、提高质量、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引进毕业生的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用人单位要按照引进毕业生的政策引进毕业生,管理好毕业生,加强培养和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和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以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全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三)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发展;
(四)参照当年需求和往年毕业生引进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区域功能定位为重点,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就业吸纳、留用毕业生培养等因素。
第三章介绍条件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有权管理人事档案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业发展需要,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和博士毕业生;
(2)京内高校和京外“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
(3)文化行业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人员等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开设本科的艺术类高校毕业生;
(四)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体育行业岗位可以引进国家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以引进到省属师范院校或其他大学任教的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的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属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疗、药学、技术岗位可引进经过住院医师培训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下列进口项目应当在计划中单独列出:
(1)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卫生等高新技术产业,“两区”建设重点项目、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和重点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招收世界前20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内大学毕业生,或建设学科“双一流”硕士研究生;
(2)公务员、选调生(含卓越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按国家或本市具体政策要求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引进:
(1)毕业生本人是创业企业的创始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创业企业成立时,持有创业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65,438+00%(不含股份转让及后期持股等。);
(3)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行业,创新创业成效显著或带动就业。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网上引进毕业生为全过程,该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A)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进行汇总分析。
(B)分配指标
10结束前,市人力社保局将下一年度的指标数分配给主管单位。
(3)确定结算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后,选择工作半年或三年落户。
本市郊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可落户。
(4)声明和宣传
1.65438+每年10月至次年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将毕业生信息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批通过的,由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引进北京市毕业生审批表》和录取通知书;
如果审核不通过,将停止引进。
(五)落户。
1.达到约定的结算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写毕业生的毕业证号、学位证号和原户籍,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结算信息。
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由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京籍学生申报户口介绍信;
如果不通过,则撤销录取通知书,停止结算。
2.主管单位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公示等材料归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的分配和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毕业生引进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的录取条件和指标分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方面有重大项目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提出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实行“谁负责引进,谁负责就业”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出台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制度有迹、记录完整、可追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的管理,对毕业生的培养和留用实行三年跟踪;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选人用人工作,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聘用、就业)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的发展、经营和落户年限,保持引进毕业生的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
对自己的求职行为负责,努力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毕业生引进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分配指标挂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减少指标、暂停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为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
(二)不严格核实申请材料,推诿、拖延,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三)未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聘用、雇佣)关系或者未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介绍毕业生为由,为客户收取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和留用工作出现重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是否存在行贿、受贿或行贿行为;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方可办理落户手续。雇主通知毕业生并提交申请。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录取通知书,停止办理落户。
有严重失信或欺诈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有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并记录不良信息;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事业单位对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的通知》(京市府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新机制的通知》(京市府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地,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