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日制中小学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设置和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机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人民进行基本的通用文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中小学校的设置实行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组织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和师资队伍建设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中小学校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任务,确定内部机构和领导职数。

(1)规模大于18班、17-12班和小于11班的高中分别设置4、3和1-2个内设机构,校领导人数分别为3、2和2人。

(2)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初中,23-12班和11班,分别设4、3和1-2个内设机构,分别设3、2和1-2名校领导。

(3)18班和17-8班以上的小学分别设2个单独机构和1,分别设3名和2名校领导。7个班以下的小学没有管理机构,校长1,教学主任1。

(四)按照有关章程建立的基层党的一级和二级组织。12班以上的高中和初中可配备1专职团干部。12班以上的小学可配备1专职少先队辅导员。

(五)中小学内部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指导办公室和总务办公室。其职责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和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的机构和校领导人数根据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的规模和条件核定。县级以上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办公室。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标准班。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和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追加编制组成。第七条中小学基本标准:

(一)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分别为4: 50和3.8: 50,专任教师编制分别占教职工编制总数不低于77%和76%。

(2)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分别为3.5: 50和3.3: 45,专任教师编制分别占教职工编制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7%和80%。

(3)城市小学和农村小学(不含学前班)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分别为2: 45、1.4: 30-35,教师编制分别占教职工编制总数不低于80%和90%。

(4)城市和农村职业中等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分别为4.1: 40和3.8: 40,专任教师编制占教职工编制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6%和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12至15学生人数核定,教师2.2人,职工0.5人。

(六)各类学校职工的编制控制在学校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第八条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设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音室、电教室的中小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额外分配1-3名学生。

(二)学校规模1200名学生,配备1名卫生工作人员(或卫生教师);1.200人以上的学校配备1-2名卫生工作者(或卫生教师)。

(3)承担本乡(镇)小学业务指导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的大小,配备1-2名教育指导员。

(4)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每300名寄宿学生应有1名管理人员。

(五)服务于教学、后勤的校办产业单位纳入自收自支企业人员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制按学校人员编制总数的1-3%单独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应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第九条中小学教职工组织以学校为基础(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基础)。完全中学的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和初中的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计算。第十条市、县(市、区)可针对学生自然招生的高峰或低谷,按标准班数折算人员编制,实行动态人员编制管理,但波动幅度不得超过当地教职工基本人员编制和附加人员编制之和的5%。编制浮动范围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浮动部分的编制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