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吉焦字[2009]50号
各区市教育局:
现将《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学生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条例》精神,制定符合当地学校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建立责任制。各地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管辖范围内有违反《条例》行为的,一经查实,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教育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直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加强督导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督导。省教育厅将开展普通高中评估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督导评估,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重点中学、素质教育示范校称号。同时,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将纳入市县(区)行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规范办学行为做得好的先进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当地政府限期改正。同时与评价、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优惠政策挂钩。
第五,加强监管。各地学校要根据《规定》精神,制定规范惩戒办学行为的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限期整改;对违规的中小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取消项目和资金安排、限期整改;违反民办学校章程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推进机制,教育系统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形成* * *管理的工作格局。
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