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速读!2022年《安徽省中小学招生管理办法》已经公布。

#子女升学#简介学籍管理是指各级学校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儿童升学频道分享2022年安徽省中小学招生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直至完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小学和初中应当在秋季招生。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可以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条公立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应当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日向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将适龄儿童送到指定学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计算学生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对后,及时公布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学校根据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日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将适龄儿童送到指定学校。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地,或者户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并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于新学年9月20日前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新生名单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招收的新生于新学年9月20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或者在外地就读要求调回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六条小学和初中新生入学,学校必须对其学籍进行登记,并在新学年的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依法更名,原姓名保留为曾用名。

3.第三章停课和复课

第一条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业者,可以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休学,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当出具休学证明,并将休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二条出国(境)学习或者出国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第三条休会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同意后,他才能复学。休学的学生会被学校编入合适的班级。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继续办理休学手续。

4.第四章转移

第一条因法定监护人调动、户籍和家庭住址变更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的,由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入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的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改年级。

第二届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转学。

第三条跨省转学生应及时寄送和领取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效证明,由接收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5.第五章借款

第一条借读是指学生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注册或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借书: (一)外国人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要亲属照顾的学生;

(三)父母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机动工作,需要亲属照顾的学生;

(4)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要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学生;或者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要与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的父母同住的学生;

(五)父母无力履行职责或者父母离异,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能力,需要由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需要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照顾的残疾学生。

第二条学生法定监护人要求借读学校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件和本人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借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借读学校予以批准。借款学生将借款学校的审核证明复印件提交给就读学校备查。

第三条借读学生的学籍应保留在原学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进行评估,并提供给就读学校。借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证明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学校出具。

第四条借书应在学期初办理。借读不允许改年级。

6.第六章评估与评价

第一,建立学生成绩和身心发展的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应当评分。第二条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试或者评估,考试、考试或者评估的科目为国家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科目。学生学期成绩根据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试或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考试、考试或评估,考试、考试或评估的科目为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根据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试或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考试、考核、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并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排队或公布排名。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小学生和初中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能更上一层楼。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申请跳级,经学校批准可以跳级。逃课应该在学年开始的时候进行。毕业班的学生不会被跳级。

第四条小学、初中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和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初中)。

7.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先奖罚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优先奖励。奖惩要在认真做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或者批评教育,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裁决。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劝退学生。

第四条受处分期间,学生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和教育。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条学校不得撤销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对被人民法院免予处罚、暂缓执行、假释或者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应当继续允许其留校就读,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教育救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刑罚执行完毕后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8.第八章电子学籍管理

第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二条电子学籍档案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注册号分为主号和辅号。主号采用学生证号,副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和管理。学籍变动,如转学、借读等,不改变学生的学籍编号。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和各校分级负责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省级学籍数据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区)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中心学校和初中积极配合做好电子学籍义务教育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新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应当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并将学生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学校负责录入学籍信息。学校管理员要核对数据,把学生信息和学校信息一起上报,上传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条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要变更学籍时,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后才有效。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负责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每学年对学校学籍进行一次年度复核,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技术人员维护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为辖区内学校电子学籍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七条学校应当配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外网IP地址。

9.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停止执行。第二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原标题: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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