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初中收费

1.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免收学杂费、住宿费和作业本,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材。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餐费、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需要)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由学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2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为每个学生每学期300元。每学期休学、退学、提前完成学业或经批准转学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学生,退还一半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超过三个月不退。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1.根据苏教财[2065 438+00]14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除高中残疾学生学费工作的通知》和苏教财[2065 438+06]167号《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学生

2.收费标准是:

三、公办职业高中、中专收费

1.根据苏财贵[2065 438+02]3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生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招生一、二年级农业专业学生免学费。

2 .美术费和代理费、择校费和服务费分别为:

四、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

幼儿园费用:

备注:(1)可根据同类别幼儿园实际收费情况加收50元/月。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提高30%。

(2)关于收费的若干规定

1.除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费、代理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殊教育的名义向儿童家长收费;不收取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2.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贫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子女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减免;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和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干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没有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一律免费。

3.幼儿园教育费用按月退还。因转学、退学、转学等原因当月幼儿在园停留时间不足4天(含4天)的,退还所缴纳教育费的80%;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全天天数向下取,下同)的,按教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当月法定工作日超过一半不予退还。因幼儿园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实际天数退还教育费。

4.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性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无利可图,及时结算,定期公告”的原则,不得与教育费一并收取,不得在收取的费用中支出任何应由幼儿园支付的费用。

5.教育费的调整是基于“学生新办法,学生老办法”。转班、转幼儿园的孩子,按照插班收费标准收费。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应当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五、民办(私立)中小学收费

1.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免收教科书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

2.根据苏教财[2010]14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和苏教财[2016]16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精神 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免交学费。

3.根据苏财贵[2065 438+02]3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学费。

4.根据苏佳飞[2065 438+08]69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新办法、老办法”调整。新生报新班,按年级统一标准收费。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遵循“家长自愿、如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学校根据成本合理确定。

5.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每学期休学、退学、提前完成学业或经批准转学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学生,退还一半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超过三个月不退。

六、民办幼儿园收费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符合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入学条件的幼儿,保育教育收费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要以合同形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结算期限、退款管理办法等。

2.已经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暑期班、夜间保育班、幼儿班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园标准执行。

4.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无利可图、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成本合理确定。

5.本学期保育教育费按4.2个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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