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字[1992]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教育局):

1986年,原省教育厅颁布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86)鲁教普字第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普遍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1991年高一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考试制度。《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需要,部分条款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符。为此,我们本着帮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基础教育司反映。

本条例适用于工厂、矿山、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教育局(教委)负责;初中和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教育局(教委)学籍科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部门负责。

第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应当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开学后两周不到学校办理手续的,取消高中学生学籍,初中、小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统一的学号制作花名册,报学籍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注册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在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在小学建立学籍卡。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同一学校毕业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根据(85)鲁教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50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6人。

第三,转让和借款

第七条。在国外读书的学生因为家庭住址允许转学。

第八条高中学生不得在县内转学。省内跨市县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学校注册部门同意,学生凭父母转学证明、户籍转学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和市注册部门介绍信办理学习手续。

从外省市到我省的,须持父母转学证明、户籍转学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毕业考试成绩证明(未实行统考的除外),到转入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从我省到外省市的,按有关规定转学。

转出和转入的学生须报省级学籍部门备案。

第九条初中和小学学生不得在学区内转学。要从学区转到学区,家长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凭父母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学校注册档案和转入地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移交地主管部门出具移交批准书。家长拿着信去转学学校兑换转学证明。《同意转学确认书》由转学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初中、小学必须接收迁入我校服务范围的转学生。

受处分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向省、市重点高中转学;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已在地方安置的现役军人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子女、离休干部子女、华侨子女、烈士子女转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然而,父母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支持边境建设者的学生可能被允许从其亲属的学校借读。从事田间劳动的夫妻双方或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可允许在亲属所在学校借读。如夫妻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其子女需在其临时工作地借读,需由单位与上级学校报名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就读学校的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的户口簿,到接收学校和学籍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四条已在外地注册借读的学生,由原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在哪里注册?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需要长期治疗的,小学生由乡级以上医院(含乡镇医院)证明,中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退学。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学生将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持规定级别医院的证明,继续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休学期满后需要复学的学生,应由本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高中学生,应当退学;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的,自动开除。休学学生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辍学。对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失误而退学的学生,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升级、重复和跳过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在每个学习周期采取直接升级,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年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采取留级不留级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成绩优异、智力超常的学生,经考核达到一年级水平,本人自愿并征得父母同意,经学校批准,允许逃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不及物动词评价

第二十三条小学和初中一般每学期只进行两次期中和期中考试。有些科目可以根据平时成绩评定,不需要考试。

第二十四条高中实行毕业考试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评议考核应当以我省制定的《小学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评价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和参加各种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是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的,力求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毕业鉴定应该和我见面。

七、毕业,毕业,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并经德、智、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义务教育完成一定年限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当注明其受教育程度。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规范和监管。

初中、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机关审核、归档、盖章。

第二十七条毕业考试不及格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允许参加补考;高三毕业班学生,如果有科目不及格,可以补考。如果仍然不及格,他们可能在下一年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HKCEE一科不及格的人;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不及格的人;其他两科不及格的人;

小学:语文、数学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科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大专学历证书;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副学士学位证书。

八、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都要记入学生证或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委有关规定评选,并在省教委监督下颁发证书。其他个人表彰和奖励由各市、地方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违反学生守则、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应配合家庭和社会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适当处分。高中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拘留、开除处分;初中、小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处分学生,由学校批准。其中,拘留及以上处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记过以上且未撤销处分的,应记入学籍档案或卡片。

第三十二条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积极帮助和教育。经教育深刻认识错误,有显著进步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和少年犯罪期满后未满16周岁,未完成规定期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凭劳动教养和少年犯罪部门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当接收。

第三十四条学生受到奖励或者处分以及被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其他人

第三十五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教育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在实施本条例的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