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门口几米范围内禁止摆摊。

学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

法律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体育、劳动等集体活动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其他校园周边规定如下: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校园围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校园应该保持安静和卫生;

3、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不得设置在可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场所;

4.校园周边的户外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禁止在校园周围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6.禁止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7.首次明确禁止在校门口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和公安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范围内设立台球和电子游戏经营点。不得在学校门前及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和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学校管理不当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工作中有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校长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于工商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属于民事范畴的,应当提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