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订)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和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及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批复、招投标及工程发包、承包等。;
(3)工程成本和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的缴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等。;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实际投资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五)预算或概算的调整,财产的交付和使用,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决算报表等。;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
(七)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
(八)建设周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及其他投资效益。
(9)审计机关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的资产和项目剩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资金进行检查。第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督促整改落实。
审计人员应对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出具定期审计报告;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
(三)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和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对政府投资企业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
(四)政府指定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审计时,应当根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据此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2)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核;
(三)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没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