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教师有哪些规定?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缓慢推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的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新型关系的转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聘任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与教师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教师作为公务员对待,享有公务员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实行教师聘任制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 * *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形成双向选择、权利责任相对应的契约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一种以行政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个特点:(1)它的成立是合法的,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对方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然而,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关系的产生上具有意思自治。合同法律关系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取决于双方主体的约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3)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法律关系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是指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借助教育法规明确学校所有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地位和作用。

二,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权利可以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民主惩戒学生、处分教学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自我发展权。教师义务是指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其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在教师聘任制下,教师的义务大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管理的对象,而不是管理的主体。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该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对教学和行政事务提出创新意见的权利。并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的待遇、福利、退休、养老、保险等权利和保障。(3)学习权,即教师有参加在职学习、研究和学校交流活动的权利。(4)结社权,即教师有参加教师组织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举办的活动的权利。(5)申诉权,即教师认为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对其采取的措施违法或者不当,损害其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6)专业自主权,即教师对学生的教学和指导依据学校的法律法规享有专业自主权。(7)拒绝权,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教师可以拒绝参加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安排的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者活动。(八)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1]

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如遵守聘任合同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的义务等。我国《教师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其关于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来保障。实施教师聘任制,需要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在详细规范的法律行为中。学校管理机构和教师之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