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奖学基金章程

《赵薇奖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个人意愿,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赠资金及由此产生的作为本金的收入全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突出基金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扬捐赠人热爱家乡、关心教育的优秀品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第四,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基金早日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资助范围更加全面的社会公益基金。第五条为切实加强赵薇奖学金的管理,捐赠人委托芜湖市教育局牵头管理,芜湖市教育局和捐赠人同意成立基金监督委员会,严格制度管理,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市教育局接受委托管理后,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资金管理:芜湖市教育局设立专项资金,双控账户。所有费用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捐赠者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

1.根据本人意愿,捐赠人参与公益活动的收益可以继续纳入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2.在低风险的前提下,由基金监督委员会决定本金投资方式,由此获得的收益将全部纳入专户。

3.加强公益事业的宣传,广泛吸收社会团体的资助。

第九条使用额度:

每年用于奖学金的资金范围以基金全部收入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补足,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5%。

第十条奖励和资助程序:

1.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数量提出当年资助总额和奖励类别;

2.每年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校、区教育局审核推荐,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芜湖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公示受助对象及标准;

3.由芜湖市教育局组织,邀请相关人士和新闻媒体工作者参加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颁发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

4.凡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在次年重新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再次获得奖学金。

第十一条评审通报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每年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通报基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受助人员名单,对不符合接受奖补标准的,一经举报核实,取消其资格,芜湖市教育局将追究相关推荐人的行政责任,确保基金健康有序管理。

基金持续运作:为使基金更广泛、更持久地服务于芜湖青少年教育,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公益事业的热情。捐赠人和芜湖市教育局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渠道使基金不断发展,实现这一公益行动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

芜湖教育学会是财务会计的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开立专项资金基本账户。

基金的所有捐赠收入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当用于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个人指示写支票。

年初,财务人员向基金监督委员会上报上一年度基金收支年度财务报表。第十二届获奖者:

1.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小学生(20人,其中在校残疾学生5人,其他学生15人);

2.市区家庭生活困难中学生(35人,其中芜湖师范学校3人,芜湖市第一中学3人,初高中宏志班5人,残疾学生5人,其他学生14人);

3.全市初中、高中优秀毕业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在全国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有明显特长的芜湖籍学生;

5.因突发事件而处于极度困难中的学生。

第十三类资助:

1.对学生个人的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2.授予和奖励一个特殊的集体。

第十四条资助方式:现金或实物及适当形式的课外奖励活动。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

1.奖学金:小学生一次性补助400元/学年;对中专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至600元/学年。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极度困难的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至800元。

2.奖学金:全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600元;全市优秀高中毕业生每生奖励1,000元(文理科1);在国家级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有明显特长的学生,每名奖励800元。第十六条获得优秀成绩的受助人员,或获得资助后努力学习、成绩优异的受助人员,其成绩应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赠送赵薇本人签名的纪念品,进一步鼓励和扩大影响。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权、变更权和解释权属于赵薇奖学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