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政局的行政职能
2.依法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3、负责全市优抚、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审核并报批相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批准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指导和协调优抚机构和烈士纪念建筑的建设和管理。
4、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和无军籍的军队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退休费和护理费的审批;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协调和指导军供站的工作;参加征兵工作;组织指导本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制定全市救灾政策;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实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和监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制定全市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6、牵头制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乡镇敬老院建设;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7、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推进村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的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建设。
8、制定全市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边界变更和政府驻地迁建的审批;承担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县(区)间边界纠纷的调查和调解;承担毗邻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调解边界纠纷;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9、制定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福利彩票销售;监督社会福利生产扶持和保护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新增福利企业的审查和认定;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引导社会捐赠;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县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负责涉外、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负责涉港澳台儿童的收养登记;负责殡葬管理;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批;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指导管理婚姻、殡葬、收养和救助服务机构。
11,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的规定,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管理国家、省、市民政资金,指导和监督民政资金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