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第十七中学

焦作市第17中学姚老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时,质疑职称评定的公正性,于是一怒之下将整个评定结果发到自媒体平台上,引发公众质疑。最后,他逼迫山阳区“十七中职称推荐申报”调查组调查全过程,回应公众。

首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显示,“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合法,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只是存在轻微瑕疵。一是工作不够细致有漏字,公示期间没有举报电话;二是已推荐的6人名单未单独公示。如果仅从公开的调查报告来看,整个程序确实合法合规,但根据程序要求,公示人未按要求公示,且公示期间没有公开举报电话,那么整个公示就是违法不合规的。毕竟公示过程属于群众监督的部分。在没有举报电话的公示上,即使群众发现有人有问题,也无法举报。所以整个宣传是没有意义的,从而失去了群众监督的有效性。

其次,虽然审查在程序上合法合规,但调查组并没有回答问题的核心,而是避重就轻。第一,民主测评前,老师综合成绩明显在前六名之内(视频说是第二名),但民主测评后,第七名和前六名是谁?公示期间,未单独公开。在整个民主测评中,12人在“测评小组民主测评环节”投票,老师只得到65438票。不投票肯定有原因。这一点在调查报告中没有体现(个人恩怨绝不能摆到台面上)。在“办公室主任(年级负责人)与校领导的评价环节”中,* * * 15人投票,老师获得3票,为什么其余人不投票?也要调查原因,给公众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是老师的教学业绩和荣誉资历如何产生巨大反差。该教师的教学绩效得分为42.25分,在参与评优的17名教师中排名倒数第二,而荣誉资格综合得分为43.8分,在参与评优的17名教师中排名第二。倒数第二的表现与第二的正面荣誉形成鲜明对比。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是否可以说学校的教学成绩与个人荣誉无关?教学成绩的好坏是由一部分人决定的还是个人荣誉是别人给的,这个问题需要一个肯定的答案(成绩如何体现在评价方案中或者方案是如何制定的,荣誉的权重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

最后,无论事件到此结束,还是调查组继续深入调查,教师职称评定最终还是要回归教学质量(不同于教学业绩)和个人荣誉。教学质量是当前教学能力的体现,而个人荣誉是对过往成绩的肯定,最终决定权不应该放在领导的投票上。如果不止是人际关系,老师为什么要低头教书育人?估计没人会专心教书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