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民办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莆田市民办实验中学。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组织并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莆田市民政局;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莆田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者、启动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主办单位为莆田奥科文化体育有限公司
组织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和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启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方:郑,金额14万元;吴江,金额:654.38+04万元;黄、、蓝汝水、蓝汝建、、向等6人各出资24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全日制初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条本单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该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发起人(包括出资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和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选举产生。董事任期6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经营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计划;
(五)单位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被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和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职工工资和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a)当主席认为有需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65,438+0人,副董事65,438+0-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到1人,表决1票。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校长的任免;
(三)审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硬件建设;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当场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该董事反对表决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应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提出学校副职、财务总监、三部两办主任人选,报董事会批准后任命上述人员;
(四)提出学校组织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查实施,决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
(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制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学年7月15日前上报董事会);
(7)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年9月20日前报告上一学年的执行情况);
(八)聘任、考核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如果该单位的负责人不是董事会成员,他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
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由发起人(包括出资人)、本单位职工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产生或者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的董事、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当单位董事、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采用1人、1票制。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大陆居民;
(七)法律法规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资金来源:
(一)启动资金;
(二)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活动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回报。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主管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辞职时,必须与接收人明确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在董事会通过后65,438+0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或者合并;
(4)自行溶解。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终止应在董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0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出具注销登记证明之日起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于2005年4月6日经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