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广州市范围内,参加无偿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加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租房加分等优惠待遇。
3.在广州市范围内,无偿献血10次以上或献血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的公租房优惠待遇外,免费参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
4.在广州市,无偿献血20次以上或献血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三条的优惠待遇外,还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5.在广州市,无偿献血30次以上或献血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的优惠待遇外,还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广州市献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18岁至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既往献血无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名献血者自愿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适龄健康人群每年至少参加1次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