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初中招生模式

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初中招生模式

答:公办初中招生:(1)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毕业生,由公办小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并于当日完成,公布录取结果并通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南沙区外小学毕业的学生,想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居住证明(产权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建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区教育局审批,统筹安排学位。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为落实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及《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应当以地区为导向,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解决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条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形式招生。

第三条区教育局应当根据当地地理交通条件、学校布局和规模、人口分布、招生方式、新增公办学校、对口学校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近入学是指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招生范围划分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的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在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的距离原则上应在5公里以内。

第二章学位安排

第四条

公立小学部分

(1)招生对象。凡具有中国人民国籍,且在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对口招生。公办小学学额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相应区域的小学。“人到户协议”主要是指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与有效的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建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一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

适龄儿童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符合“人户一致”条件: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建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一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且输入地址的时间必须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前(含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当天),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100%的财产;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 * *双方拥有100%的财产;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在同一家庭居住(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祖父母相同)三年以上(截至招生计划公布之日),适龄儿童居住的房产归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在本市无房产。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在公办小学就读。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的,按照适龄儿童符合“户一致”条件的时间和在公办小学的学位数安排(符合“户一致”条件的时间相同的,通过电脑派位确定)。因排名靠后无法就读对口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

(3)整体招生。下列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学位:

1.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因排名不佳未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2.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其居住单位有适龄子女在相应小学就读1-5年级的(同一家庭出生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除外)。

3.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4.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前未办理户籍的南沙区适龄儿童。

5.承租人适龄子女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南沙区租住房屋为唯一住所,在本居住单元内相应小学无1_5年级学生,持有房屋所在地广州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明。

6.具有广州市非南沙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在广州市户籍区无房产,并以合法房产为南沙区唯一实际住所的适龄儿童。

7.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下发的时间表为准,下同)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的适龄儿童。

8.7周岁以上(含7周岁)申请入学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南沙区户籍儿童。

9.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五年、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一类保险)、有稳定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按照广州市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招生地段涉及的居住单元应为住宅,不包括公寓、商铺、车库等。

(5)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具有广州市非南沙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

公立初中部分

(1)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从其他区、其他市返回的),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直接到公办初中就读。

(二)下列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学位:

1.对口公办初中学位不足的,按照适龄少年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安排,按照顺序和公办初中学位数量进行入学。因为排名靠后,不会被对口公办初中录取。

2.居住单元内有适龄少年在读初中7-8年级(同一家庭出生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除外)。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的适龄青少年。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户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户籍所在地无房产,以南沙区合法房产为唯一实际居住地并具有南沙区学籍的适龄少年。

5.随迁子女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一类保险),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由区教育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广州市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相关规定办理。

(3)上述招生地段所涉及的住宅单元性质应为住宅,不包括公寓、商铺、车库。

(4)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学生,申请进入南沙区公办初中非起始年级就读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具有广州市非南沙户籍的适龄青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私立学校部分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入学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招生,其对本区域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审批。地区生的界定依据是:穗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非广州籍学生,凭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其他具有同等功能和效力的有效证件)之一的住址,或其小学毕业身份界定地区。

(二)具备寄宿制条件且有跨区域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域招生计划先报区教育局初核;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几年的生源分布和名额情况,结合本行政区域学位供求研究和学校跨区域招生计划的初步核定,报市教育局审批。各校跨区域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招生。

(三)九年制民办学校(小学和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同一红线内的学校)应首先招收通过直接或电脑派位方式自愿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其余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第七条

关心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

(一)审核对学生的政策照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政策性照顾,由区教育局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公办学位学习。

(2)做好符合“租购同权”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南沙区租房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住房租赁合同登记证明,按实际租住地统筹安排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来穗以积分入学方式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与购房人相同的分数和权重。

(三)具有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免试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批;延迟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招生程序

第八条公办小学招生。

(一)广州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报报名信息。

(2)报名生效后,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第三周周六起连续三天按网上预约时间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未提交审核材料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有本区户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没有本地区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

(三)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非广州户籍适龄儿童(含符合条件的港澳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附近学校提交报名材料,经学校初审后录入报名系统(提交材料指定的学校不是最终学校,最终学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确定)。

(四)经公办小学初审,区教育局确认,适龄儿童取得入学资格。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五)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患病、出国等特殊原因未能报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8月下旬向区教育局提出补充报名申请。

第九条公办初中招生

(一)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毕业生,由公办小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当日完成,并将录取结果公告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南沙区外小学毕业的学生,想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居住证明(产权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建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区教育局审批,统筹安排学位。

第十条民办学校招生

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同时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简章和公告应向区教育局申报,并通过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A)在线信息收集和志愿服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和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当充分了解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收费标准。

(2)电脑派位及录取

1.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新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完成网上确认流程,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考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实行计算机录取。电脑派位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完成后,区教育局将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三)网上确认和现场报名

已确定计算机派位入学资格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中确认入学,并按规定到拟入学的学校进行登记。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通过计算机派位确定入学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4)审计

区教育局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5)补充记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录。

(六)民办学校招生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来穗人员的子女应当入学。

广州人员随迁子女可按南沙区广州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相关规定,申请南沙区义务教育一年级公办学位。也可以申请入读私立学校。

港澳居民子女申请在南沙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南沙区港澳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当年招生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照随机分班的原则做好学生的分班工作,并将分班结果在学校公告栏公示。学校应于当年9月15日前收集、汇总、核对并上报学籍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核对入学数据,按照“人户一致”和对口直接条件,认真实施入户调查和家访,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全面准确入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时提供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试、测评、人机对话、拓展活动、寒暑假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机构联合招生。

第十六条

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属于区内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具体招生工作由区招办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何蓝镇属于公办学校,具体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如遇系统改革等变化,将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落实廉洁招生和规范招生要求,确保招生过程各环节公开透明。对负面清单中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实施后,《关于印发lt;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gt;通知》(绥南典字[2019]3号)同时废止。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0南沙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表。文字处理系统

附件2。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及对策。文字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