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缺课一天以上或一学期迟到五次以上。
2.穿奇怪的衣服、首饰、高跟鞋、化妆、奇怪的发型、男生留长发等。
3.在学校抽烟、喝酒、打牌、下棋等。都是批评教育。
4.结拜兄弟、姐妹或其他帮派成员。
5乱扔垃圾、乱涂乱画、随地吐痰、践踏草坪等破坏校园卫生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
6.上课时间在车棚区或其他区域徘徊三次以上。
7.故意毁坏公共设施或者他人财物,盗窃学校财物和同学财物,或者勒索同学财物(包括校外),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8.骑自行车或者在上学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服从管理人员。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留校察看,并劝其改变环境或者退学:
1.进入网吧、游戏厅、台球室、歌厅、舞厅等的人员。且经批评教育拒不改的。
2.经警告仍违反第一条规定者。
3.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伤害的。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不接受教师批评,顶撞、侮辱、威胁教师人身安全,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师人身伤害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破坏公共设施或偷学校和同学的钱和东西是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事故的,学校将会同司法机关共同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三条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把处理意见记入学籍档案,由德育处和保卫处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教育和监护。我会定期向班主任、保卫处、德育处汇报个人表现。举报材料存放在个人档案中。
第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其学籍由德育处管理。
第五条受处分学生在学期结束前不撤销处分的,该生本学期思想测评不合格。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发给半年不撤销毕业证书,有记过或记大过的学生,毕业前发给一年不撤销毕业证书,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而不悔改的,学校不予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条。受过处分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同行评议、学校检查后,予以撤销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准予按时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