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安排学期课程,所有课程一起开课。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干课程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他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程。普通高级中学必须保证学生完成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得分文理科科目;学校在教授行政课的基础上,开设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严格规范授课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高中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40周,社会实践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学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冬天不早于7:50,夏天不早于7:30;上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 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要学习。寄宿制学生小学每天在校学习(含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上课不超前,上课不耽误。国家放假,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实行月休假制度,但必须补齐法定假期时间。

第四,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没有书面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初、高一、高二每天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高三每天作业量不超过3小时。

第五,严格规范考试数量和科目。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每学期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严禁按年级组织统一考试;教师可以根据学科单元(模块)的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

第六条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宣传竞赛”或“代销任何物资及其他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庆典、开学典礼等活动。

第七严格保证学生的体育锻炼时间。除保证日常课间操和眼保健操正常充分进行,上好体育课外,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八严格规范学生用书。市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根据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参考县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决定订购教材;教材一经使用,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在一段时间内不得随意更换,不得编写或组织学生购买图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阅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不得布置有教辅材料的作业;禁止教师通过订阅教辅材料谋取利益。

第九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提前招生、跨地区招生。示范高中的招生计划要按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区域内的初中。

第十,严格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地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与幼儿园、学前班挂钩,不得招收择校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入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义务教育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按照“超招生、满招生”的办法录取。普通高中以初中毕业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组织其他任何入学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以承诺减免或奖励相关费用等不正当手段争夺生源,不得向学生所在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招生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招生区域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办普通高中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划定。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跨区招生范围,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进行招生;跨县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准入;录取学生名单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规范排课行为。各学校要实行班级均衡教学,按规定控制班级规模。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5人。学校不得以尖子班、超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成绩作为安排上课的依据。教师必须均衡分配。

第十三条严禁重复教育。各全日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和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教育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师。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名校办民办学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停止公办普通高中资源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的通知》,示范高中不得举办初中,已停办的不得恢复或恢复举办或变相参与举办初中。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通知》,要严格落实“四个自主”。凡不能做到“四自主”的,必须停止民办高中招生。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为了提前达到高考的要求,初三可以利用不超过一个月的寒暑假完成教学任务,但要征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其他年级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学校可以通过在学期内设置高考、自考、成人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的方式,补上延误的课时,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学科培训学校,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方办学、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课外活动。

第十六条严格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庭。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有偿补课、家教、家庭作业,不得在家用餐、寄宿。在职教师不准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准建议家长或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组织补课并收取礼品礼金;没有得到校外兼职,参加兼职课程,为培训机构招生、组织学生,收取介绍费。

第十七条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普通高中在招收择校生时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第十八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不允许挂学生学籍,招收无学籍学生。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考试指标,不得按学生成绩对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

第二十条严格规范在学校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需佩戴手机,原则上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备案。禁止中小学生在学习时间在教学楼、教室、阅览室、图书馆等场所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信工具。

第二十一条制定激励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规范办学行为的办法,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项可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结合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和日常管理,在本地区开展一次年度评选表彰;上级表彰对象应该从下级表彰对象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制定规范办学行为的处罚措施。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办学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和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违反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属违规单位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属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对违规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与职称评定、晋升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