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比如钱。土地。。如果你知道,请让我知道。谢谢你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重点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农村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工资或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被征集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遴选中优先考虑,地级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公务员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基层就业专项工程,扩大工程范围。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了“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西部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本地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报名。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应的自然减员空缺将全部聘用今后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与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特殊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工作。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体制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衔接、职称评定、维权等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各地市要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招用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三、鼓励重点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吸引更多具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扶持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多留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给予2009年6个月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职培训,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聘请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费和相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加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和档案可在入学前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属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后,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受聘于其他岗位。就业后工龄与项目研究期间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和经营场所安排,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未就业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有组织的就业,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一站式”服务。各地要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系列就业服务,为今年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开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能,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第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能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收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扩大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组织1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技能培训,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求,提供专项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积极配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于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档案保管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就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其纳入当地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对一职业指导、重点推荐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要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功观,形成全社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月19日

(新华社北京2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