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奖励办法

(二十三)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好,身体健康,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24)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学校将正式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5)对违纪违法,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警告、记过、拘留、开除学籍等处分。

(26)对学生进行奖励或处罚,必须由学生进行评价,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教师意见,由校长送教导处审批。

给予学生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所在市批准。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应告知家长,同时告知学生所在街道或村。

(27)对受到处分的学生,要以前车之鉴、救死扶伤的精神为指导,继续教育,不得歧视。一学期后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原处分材料同时撤销。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如果退学后真的能改过自新,表现好,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并按其实际受教育程度编入相应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