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长跑国家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与评定第三章免除实施和降低标准第四章各级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责任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学生。第二章标准与评定第三条身体健康正常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求,体育课合格。(1)体育课考试合格;(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每项达到30分;(3)无故缺席早操、课间练习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总出勤数的65,438+0/65,438+00;因病或事假缺勤人数不得超过一学年出勤总人数的65,438+0/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第四条每学年对学生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如果补考后仍不合格,将对该学年进行重新评估。补考仅限于体能测试或运动技术标准。因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旷课而不及格的,不予补考。第五,每一个学习时期都会对学生是否符合体育合格标准做出总体评价。一般评价标准为:(1)毕业学年必须合格或重新评价;(二)在第一、第二学年中,一次或多次达到合格或复评;(三)五、四学制第一、二、三学年达到或复评合格两次以上。学习期考核不合格者,只发给副学士证书,毕业当年不得报考更高一级学校。第六条“三好”学生必须体育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总分在350分以上;高级班学生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高级校学生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体育资格登记卡》。《登记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卡》应由指定人员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报到证》是决定一个学生能否毕业、能否申请上一级学校、能否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第三章免于实施和降低标准第八条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不适宜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免于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学校批准后,可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填好的表格存入学生档案,这些学生可以不再填写体育资格登记卡,但在毕业、报考更高一级学校等方面与通过体育资格的学生一视同仁。学校定期公布当年批准免于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名单。第九条个别超重或者消瘦的学生,虽然平时能够努力锻炼,但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降低标准的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降准内容,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只限于体能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的项目,降准幅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第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申请降低标准的学生,体育教师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降低标准的成绩是否比过去好;上体育课的态度是否积极认真,并签署意见。班主任要考察申请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并签署意见。体育教师和班主任审定后,学校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降低标准人员名单、原因、项目和降低幅度。不认真上体育课,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的人,不一定同意降低标准。第四章学校和各级教育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体育合格标准实施情况的测试、统计、评价、公布和检查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认真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施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本地实施工作的检查、评估、奖惩办法,定期督导检查(抽查),并定期进行表彰和批评。各地(市、自治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中学执行情况的直接指导,每年对各中学执行1至2次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先进,督促落后。第十三条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接收体育不合格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上级学校。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由学校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学校或教育部门,上级教育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六条被认定体育不合格或因弄虚作假“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给予招生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初中和高中开始年级实施。1992、1993年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五四体制下1992、1993、1994年初中毕业生,仍可执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1994年9月至1年9月,《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