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的惩罚有几种。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损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恶劣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原则,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分为七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生)。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5节课者;
2.第一次发现有人听mp3、随身听、玩电子游戏、接手机等。在学校(物品在学校被家长没收收缴);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在规定的场馆开展体育活动的;
4.衣冠不整、佩戴饰品、gfd不符合中学生身份者,指出整改力度不大;
5.随意在课桌、椅子等公物上刻画、绘画;
6.有上课吃东西、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二条包括文曲星等电子产品。本条例第三条是指在走廊和教室内进行的体育活动,这些地方必须有指定的打篮球和踢足球的场所。第四条:gfd的标准是:女生不化妆,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齐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不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儿不能超过额头的一半;男生女生要根据中学生的特点着装。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一学期旷课总次数为8次;
2.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学校里追逐打闹,教育不改者;
4.发现那些听mp3,随身听,玩电子游戏,接手机等。在校园里经过教育不改;(学期结束时家长没收和收集的物品)
5.衣冠不整,佩戴饰品,gfd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场所开展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7.上课不请假就出去的;
8.男生女生之间的友谊超过普通同学,教育不改者;
9.将各种危险品带入学校者;
10.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损失不满五十元,情节较轻的。
这些规定的第2条意味着教师的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有必要在课后向教师说明情况,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七条是指未经班主任、教师、教导处许可外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6;
2.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展体育活动,破坏公共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轻伤的;
3.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共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轻伤的;
4.经常上网吧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贼;
6.未经门卫登记从校外带入非在校学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7.参与战斗的人;
8.未经班主任同意强行进出校门者;
9.爬过校园围墙的人;
10.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损失50元以上者。
11.在校期间不请假外出,经多次教育拒不改的;
上述规定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后处罚。第11条规定,翻越围栏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到24节课;
2.扰乱教学秩序,辱骂教师;
3.打架斗殴,先动手并造成轻伤的;
4.在其他学校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其他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的;
5.在校外接触坏人,帮助坏人对我校学生进行威胁、敲诈或勒索,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未在规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体育场所开展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的;
7.经常出入网吧已严重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的友谊超过普通同学,影响严重;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小,或者抢劫、强行借用他人财物的;
10.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造成损失100元以上。
11.在校外发现吸烟者和酗酒者;
12.不请假外出,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的;
3.参与其他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其他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的;
4.敲诈或勒索我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展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的;
6.经常出入网吧,严重影响了学习和身心健康,从而引发纠纷,后果严重;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8.多次故意破坏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
9.传播或者教唆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
10.在校园里接打电话,经教育拒不改,态度恶劣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开除或者责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2.有流氓;
3.发现在学校抽烟喝酒;
4.多次与教师发生矛盾,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5.与校外坏人有密切联系,帮助校外坏人对我校学生进行威胁、殴打或者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开除学籍或者送工读学校:
1.曾被留校察看,又违反校规者;
2 .打架斗殴,造成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在其他学校参与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他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的;
4.多次敲诈勒索我校学生,致人重伤;
5.流氓行为,造成后果;
6.对教职员工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
7.传播或者教唆他人阅读、观看淫秽的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拘役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第十一条接受相应处分后仍不悔改,再次违反校纪的,将视情节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经常不交作业,多次上学迟到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校规,班主任应及时联系学生监护人,并与年级负责人、教导处沟通。
第十五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学人员应及时处理受伤学生,然后向年级负责人和教导处报告。
第十六条:班主任落实材料后,与年级负责人* * * *研究,根据《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 *》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导处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涉及校外、跨年级的活动,由指导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按照指导办制定的《石嘴山市第六中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所有学生处分指导办公室将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学生的各种处分由教导处指令执行,“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凡受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后表现良好,想撤销处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记下该学生受处分后的具体表现,班主任签字后上报教导处,由学校决定是否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校董会集体研究决定。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1.将超出规定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手势;
4.在考场范围内制造噪音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题卡(含答题卡、答题卡)等试卷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书写姓名、考号或者标注信息。
通报批评,有上述违纪行为的,扣除本科目成绩的30%。
二、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和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4.考试期间使用通讯设备;
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6.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7.接收文章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8.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答案的。
有上述作弊行为的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有上述行为者,将停止考试,并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