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高考加分政策2021

根据《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的规定》(自治区招生委〔2020〕3号)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普通高考录取政策的通知》(自治区招生委〔2020〕11号),今年我区实行以下录取照顾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其统考总成绩可增加65438分。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民族成分有变化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归侨、归侨子女、台湾省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以部队出具的退伍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原件为准)。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回族(以户籍为准,如有民族成分变化以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结果为准);

(2)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凭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烈士子女(须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宁夏军区政治工作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45.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靖远县、彭阳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在山区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及山区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学校受教育的山区汉族考生。

46.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属上述山区县(区)且户籍在寿水、兴仁、徐涛、濠川乡(镇)的考生,可参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户籍由山区迁入四川县(市、区)的政策性移民子女,从其本人及其监护人迁入四川当年的5月31日起计算。

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和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地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