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全封闭围栏。围挡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设项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大门,门头处设企业标志,并设门卫。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牌、消防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警示牌,要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挖掘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当硬化,保持道路和排水畅通,并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

现场运输的车辆车厢应牢固、密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洒、滴、漏。施工现场出入口5米范围内应硬化混凝土,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在离开工地前必须清洗。第八条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机械设备应当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和规格。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备用。第十条施工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用作宿舍。作业层应在当天工作结束后进行清理,施工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地点还应绿化,设立吸烟处。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施工期间,应当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使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建筑和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运。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要采取保暖、防油烟等措施,床铺和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有条件的工地要设置淋浴房。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准随地大小便。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沿线单位、居民和道路的畅通和安全。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药箱、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2+0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