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执行教育纪律规则
1.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的管教和教育惩罚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2.实施教育惩罚要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根据学生的错误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3、学校应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况和实施细则。
学校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当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制定班规或班规,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4.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和解释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公布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
学校可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由教师、学生、家长和相关社会各界代表参加,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实施教育处罚: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有违反学生守则的不良行为;
(四)实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和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和处罚: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附加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
(四)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
(5)课后教学;
(6)学校规章制度或班规、班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在实施前款所述措施后,可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7.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并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二)承担学校的公共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专门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观光、校外集体活动等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8.小学、初中、高中高年级学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和处罚,并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休学处分,并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的;
(3)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高中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其转入特殊学校进行教育矫治。